(2009)杭淳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XX清与宁裕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清,宁裕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573号原告:XX清。委托代理人:吴文书。被告:宁裕根。委托代理人:宁建民。委托代理人:甘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XX清诉被告宁裕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清撤回对宁裕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XX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欣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