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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XX清与宁裕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清,宁裕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573号原告:XX清。委托代理人:吴文书。被告:宁裕根。委托代理人:宁建民。委托代理人:甘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XX清诉被告宁裕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清撤回对宁裕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XX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欣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