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魏建凯与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凯,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魏建凯。委托代理人贾文刚。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小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凯诉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建凯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魏建凯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