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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973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费××。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撤回对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徐××负担。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