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973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费××。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撤回对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徐××负担。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