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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沈某甲。委托代理人:游弋。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徐飞宙。原告沈某甲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英英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游弋,被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飞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甲诉称:其与郑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沈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沈某丙。2000年后,郑某迷上麻将赌博,整天不回家,不管家务事,对孩子的学习及生活亦不管不问,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郑某保管家庭收入,但视为自己私有财产,拒绝用于沈某甲的经营需要,反而出借他人,致使沈某甲向外人借款;沈某甲出差回家,郑某即与之发生争吵,甚至揪打、砸坏家中财物。郑某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为避免影响孩子的学业以及矛盾的升级和不必要的伤害,沈某甲自2007年2月开始同郑某分居至今,但郑某一与沈某甲见面,仍吵骂、揪打,导致沈某甲十分痛苦。2009年4月15日,沈某甲因胆囊结石及腹壁脂肪瘤住院治疗,郑某不但不管不问,还在4月23日早上在病房与沈某甲发生争吵,继而将沈某甲及同事打伤,4月24日,又纠集娘家8人,冲到家中,将身体虚弱、在家养病的沈某甲打伤,该事件已在公安机关处理中。双方曾就离婚问题进行沟通,郑某虽同意离婚,但要求沈某甲支付巨额款项,沈某甲因无法承担而拒绝。沈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分割价值14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和290万元共同债务,并判令婚生子沈某乙、沈某丙归沈某甲抚养,郑某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承担一半医疗、教育费用。被告郑某辩称:其与沈某甲夫妻感情较好,双方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才结婚,婚后,男主外女主内,生活和谐。沈某甲诉称郑某在2000年迷上麻将、赌博,不关心家庭和孩子不是事实,婚后家务及孩子的生活均系郑某照料,只是在闲暇时才打麻将消遣,并未沉迷。双方也不存在分居的问题,今年4月沈某甲住院,郑某在得知后即与儿子前去看望,但因沈某甲情绪不佳,双方在言语上产生冲突,但事后,仍多次前去医院看望。双方在2006年因家中财务问题分歧影响了夫妻感情,之后也出现一些矛盾,但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孩子也还小,希望保持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同时,即使要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分割也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沈某甲、郑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沈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沈某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中财务等问题发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进而分开居住,现沈某甲已回家居住。2009年5月,沈某甲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郑某离婚。上述事实有沈某甲、郑某的户口簿、结婚登记申请书、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甲与被告郑某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较好,长子沈某乙虽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次子沈某丙又尚年幼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目前双方虽然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以家庭子女为重,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在共同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能够重归于好。故沈某甲要求与郑某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800元减半收取1040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