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仙商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岩友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769号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仙居县南峰街道穿城中路21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杨岩友,仙居县湫山乡大岭脚村;杨岩勋,仙居县湫山乡四都村寺堂前南五幢6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杨岩友,杨岩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马荣伟马荣伟郦士宝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张鑫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