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国贤与陈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贤,陈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950号原告:方国贤,递铺镇方家上村曹家自然村15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8204020017。被告:陈旭军,县递铺镇凤凰新村二区125号,身份证号码××7。本院审理原告方国贤诉被告陈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贤收到本院《限期缴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缴纳公告费,不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方国贤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季平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别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