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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国贤与陈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贤,陈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950号原告:方国贤,递铺镇方家上村曹家自然村15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8204020017。被告:陈旭军,县递铺镇凤凰新村二区125号,身份证号码××7。本院审理原告方国贤诉被告陈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贤收到本院《限期缴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缴纳公告费,不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方国贤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季平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别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