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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696号原告:台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大厦××a1。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吴××。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台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和平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