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696号原告:台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大厦××a1。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吴××。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台州××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和平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