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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71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光与杨成德、义乌市下骆宅九如堂制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光,杨成德,义乌市下骆宅九如堂制砖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719号原告俞光,村396号。委托代理人李乐敏、楼旭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德,稠城街道文化市场71号。被告义乌市下骆宅九如堂制砖厂,住所地:义乌市下骆宅镇九如堂村。法定代表人金海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光诉被告杨成德、义乌市下骆宅九如堂制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光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0元,由原告俞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