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71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光与杨成德、义乌市下骆宅九如堂制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光,杨成德,义乌市下骆宅九如堂制砖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719号原告俞光,村396号。委托代理人李乐敏、楼旭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德,稠城街道文化市场71号。被告义乌市下骆宅九如堂制砖厂,住所地:义乌市下骆宅镇九如堂村。法定代表人金海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光诉被告杨成德、义乌市下骆宅九如堂制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光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0元,由原告俞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