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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顺祥针织厂与张家港市宏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宏顺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顺祥针织厂,张家港市宏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宏顺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681号原告绍兴市越城顺祥针织厂,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三江。负责人陈顺祥,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宏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福前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廉伟峰,执行董事。被告张家港市宏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福前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宏,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顺祥针织厂与被告张家港市宏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宏顺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宏顺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越城顺祥针织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顺祥针织厂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宏顺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缪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