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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月娟与谢岐洪、丁仙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娟,谢岐洪,丁仙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57号原告王月娟,居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宏福安居花园2幢602室。被告谢岐洪,居民,义县白洋街道新兴路80号2幢2单元202室被告丁仙宣,农民,义县柳城畲族镇丁鸟村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娟与被告谢岐洪、丁仙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月娟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王月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杜建跃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人民陪审员  王柏林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 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