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与平湖市滨海××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平湖市滨海××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987号原告:上海东方××(××司,。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平湖市滨海××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大楼南段××楼。法定代表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司与被告平湖市滨海××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司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上海东方××(××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应晓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