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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蒋玉萍与章绍军、章根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萍,章绍军,章根仙,章小平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240号原告:蒋玉萍,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冯家村15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绍军,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绍军,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冯家村151号。被告:章根仙,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冯家村15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飞军,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小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亭凉树下村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萍与被告章绍军、章根仙、章小平股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玉萍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绍军、章根仙、章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萍撤回对被告章绍军、章根仙、章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玉萍负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宣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