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屠××、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屠××,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屠××。被告陈乙。本院受理原告陈甲与被告屠××、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现原告提出暂缓审理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