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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屠××、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屠××,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屠××。被告陈乙。本院受理原告陈甲与被告屠××、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现原告提出暂缓审理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