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卫伟与衢州市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伟,衢州市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615号原告:胡卫伟,男,1964年2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笕桥镇花园村5组96号。委托代理人:汪亦武,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荷花西路15-14号。法定代表人:严水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伟与被告衢州市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卫伟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卫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胡卫伟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郑 红审判员 李海声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