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爱林与杨性忠、祁选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林,杨性忠,祁选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770号原告:陈爱林,农民,住三门县六敖镇小蒲村2区178号。委托代理人:陈华信,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敏,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性忠,县海游镇交通路292号。被告:祁选总,教师,户籍所在地三门县健跳镇文教路1号,现住三门县亭旁中学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林与被告杨性忠、祁选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爱林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陈爱林负担。审 判 员 叶未赏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