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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580号原告:深圳市××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同××工业××栋。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苏××。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宁波××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声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提出免交、缓缴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