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580号原告:深圳市××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同××工业××栋。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苏××。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宁波××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声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提出免交、缓缴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