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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徐×与被告浙江××××园艺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与浙江××××园艺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徐×与被告浙江××××园艺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浙江××××园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35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唐××。被告浙江××××园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新街镇××南侧××号。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甘××。委托代理人王××。原告徐×与被告浙江××××园艺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查明原告徐×已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案于2009年2月27日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介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