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施××与被告桑××、娄××、严××民间借贷纠与桑××、娄××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施××与被告桑××、娄××、严××民间借贷纠,桑××,娄××,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440号原告:施××。被告:桑××。被告:娄××。被告:严××。原告施××与被告桑××、娄××、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起诉称,被告桑××于2006年7月23日向原告借去人民币50万元,由被告娄××、严××提供担保。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桑××归还借款未果。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上的借款人是桑朝明,而非桑××,而被告娄××、严××是为桑朝明的借款提供担保,也非为被告桑××的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桑××归还借款及要求被告娄××和严××为被告桑××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