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才周与程云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才周,程云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296号原告:吴才周,省黎平县大稼乡俾嗟村1组。被告:程云夫,温岭市坞根镇小坞根村6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才周与被告程云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才周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才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才周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