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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才周与程云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才周,程云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296号原告:吴才周,省黎平县大稼乡俾嗟村1组。被告:程云夫,温岭市坞根镇小坞根村6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才周与被告程云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才周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才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才周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