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华尊印务有限公司与童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华尊印务有限公司,童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778号原告:衢州市华尊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天湖西路。法定代表人:谢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梅芳,该公司股东。被告:童力,职员,龙游县人,住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三雨花坊12幢3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华尊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华尊印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华尊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童力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力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华尊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衢州市华尊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