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5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理平与陈金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理平,陈金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568号原告金理平,经商,市丹溪路72号。委托代理人金宏君,194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梅园新村3幢301室。被告陈金寿,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全备村。委托代理人汪宝霖,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理平与被告陈金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理平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