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霞黎与王军灿、王玉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霞黎,王军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440号原告周霞黎,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卧龙山庄西区**幢***室,身份代码330622197608280944。被告王军灿,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上虞市百官街道盛丰新村**幢***室,身份代码330622197510270510被告王玉娣,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上虞市百官街道盛丰新村**幢***室,身份代码330622197510273721被告陈宽,越镇胜桥村胜东胜东路75号,身份代码330682197911263414。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霞黎与被告王军灿、王玉娣、陈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霞黎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奕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梁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