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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彬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宋根锋与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根锋,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彬执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宋根锋,男。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艾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根锋与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民终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宋根锋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资23000元,交通费、加油费360元,案件诉讼费5元,共233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咸民终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宝善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