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钱××与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钱××,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209号原告:倪××。原告:钱××。被告:赖××。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钱××诉被告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以双方和解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87.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207.5元,由原告倪××、钱××承担。代理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包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