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419号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张××。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公司与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谷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加工纸片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纸片,当月货款必须在次月25日前付清,如逾期付款,以每天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08年3月30日起为被告定作纸片至2009年2月6日终止。2009年6月8日,经双方核对来往账目,被告确认应付原告价款71745.84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欠不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支付原告价款71745.84元,支付违约金322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加工纸片合同1份;加工起、止日送货单各1张;对账单1张。被告张××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本院审核,符合定案证据特性,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加工纸片合同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接收了原告加工的纸片后,价款久拖不付,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支付原告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加工款71745.84元,支付违约金3229元(计算从2009年3月26日起至2009年6月25日止),合计74974.84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76元,由被告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谷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