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19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红与王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红,王长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198-1号原告楼红,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桂林街34号。委托代理人郑金龙,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松,农民,上溪镇楼角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红与被告王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红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4元,保全费1245元,由原告楼红负担。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