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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19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红与王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红,王长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198-1号原告楼红,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桂林街34号。委托代理人郑金龙,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松,农民,上溪镇楼角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红与被告王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红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4元,保全费1245元,由原告楼红负担。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