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公严与季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公严,季立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692号原告:陈公严,退休教师,住天台县街头镇山陈村。被告:季立全,成年,农民,湖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公严与被告季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公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公严负担。审 判 员 胡国卫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