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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公严与季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公严,季立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692号原告:陈公严,退休教师,住天台县街头镇山陈村。被告:季立全,成年,农民,湖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公严与被告季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公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公严负担。审 判 员 胡国卫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