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范祖操与浙江亿丽斯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祖操,浙江亿丽斯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范祖操。委托代理人张国龙。委托代理人孙启才。被告浙江亿丽斯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组织机构代码609662020。法宝代表人盛奎银,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祖操诉被告浙江亿丽斯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祖操于2009年7月16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祖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祖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范祖操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