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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042-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与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042-1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金××。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俞××价值11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俞××银行存款1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金刚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