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海县××洋酒××有限公司与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洋酒××有限公司,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431号原告:宁海县××洋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农贸市场南面××商贸。法定代表人:葛××。被告:娄××。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洋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娄××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娄××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纠纷已消除,要求撤回对被告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洋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 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尤薪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