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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石油有限公司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石油有限公司,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533号原告:宁波市××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中心区钱××路××号。法定代表人:钟××。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玉萍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