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石油有限公司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石油有限公司,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533号原告:宁波市××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中心区钱××路××号。法定代表人:钟××。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玉萍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