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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陶明亮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明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明亮,农民。2009年5月25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明亮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杏娟、徐建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陶明亮伙同QQ网名“我选择了你”的男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以“打的”为由,在嘉善县魏塘镇晋阳路与亭桥路交叉口处骗乘王幼元驾驶的车号为浙F×××××的出租车,至魏塘镇善西公墓东面的水泥路上,被告人陶明亮持刀威逼被害人王幼元,劫得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明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幼元的陈述;辩认笔录及作案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赃款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人民币4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陶明亮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明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胜华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