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与姚××、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姚××,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张××。被告:姚××。被告:袁××。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姚××、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水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姚××曾向原告借款53000元,约定2008年9月16日还款并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04.2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姚××、袁××未作答辩。原告在本院规定了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姚××向原告借款53000元并约定该款于2008年9月15日归还的事实。2、结婚登记情况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于1992年12月27日在原桐乡县高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以上两份证据均系原件,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5日,被告姚××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归还日期为2008年9月15日。另查明,两被告于1992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姚××、袁××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鉴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规定的情形,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及诉讼请求的抗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亦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口头判决如下:被告姚××、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建林借款53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504.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水乔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艾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