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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红与西安秋林公司、西安秋林吉祥商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西安秋林公司,西安秋林吉祥商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3851号原告李红。被告西安秋林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西安秋林吉祥商厦。住所地:西安市吉祥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西安秋林公司、西安秋林吉祥商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周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