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仪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吕兆沛、尹素清、吕发民、吕琼兰、吕群文与敬朝晖、杨启振、仪陇县德龙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新政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兆沛,尹素清,吕发民,吕琼兰,吕群文,敬朝晖,杨启振,仪陇县德龙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新政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仪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吕兆沛,男,汉族,生于1926年5月16日。原告:尹素清,女,汉族,生于1953年10月4日。原告:吕发民,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3日。原告:吕琼兰,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21日。委托代理人:方凌,营山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群文,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16日。被告:敬朝晖,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6日。被告:杨启振,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5日。被告:仪陇县德龙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新政分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永丰路88队车站。法定代表人:秦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绍华,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杨涵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煊,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兆沛、尹素清、吕发民、吕琼兰、吕群文诉被告敬朝晖、杨启振、仪陇县德龙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新政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敬朝晖现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本案的审理须以敬朝晖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芝蓉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