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与无锡××××标准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无锡××××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863号原告: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无锡××××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诉被告无锡××××标准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通过协商现已解决,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步军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