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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与无锡××××标准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无锡××××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863号原告: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无锡××××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诉被告无锡××××标准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通过协商现已解决,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盐永固××模具××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步军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