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鞋都产业园区××地块。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7元,减半收取为1898.5元,由原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潘一平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