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包××与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527号原告包××。被告符×。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诉被告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商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包××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符×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包××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