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金照裕与绍兴县虹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照裕,绍兴县虹祥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816号原告:金照裕。委托代理人:倪月峰。被告:绍兴县虹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关祥,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照裕诉被告绍兴县虹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照裕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虹祥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