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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兴羊与闫刚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249号申请人周兴羊申请执行闫刚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西民二终字第07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2443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闫刚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执字第249号案(未执行标的为12443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