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兴羊与闫刚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249号申请人周兴羊申请执行闫刚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西民二终字第07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2443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闫刚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执字第249号案(未执行标的为12443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