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褚××与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086号原告:褚××。委托代理人:姚××。被告:莫××。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与被告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莫××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褚××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褚××负担。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吉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