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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洪雷与何相智、葛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雷,何相智,葛丹英,吴炳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00号原告洪雷,经商,市下城区环城东路37号。委托代理人黄铁莺。被告何相智,经商,乌市大陈镇凰升塘村4组。被告葛丹英(葛月芳),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郑凰升塘村4组。第三人吴炳淼,经商,住浦江县南江路三区10排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雷与被告何相智、葛丹英(葛月芳),第三人吴炳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雷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