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树兴与董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树兴,董胜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陆树兴,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鹤池苑小区39幢403室。被告:董胜建,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富盛镇董溪村董家塔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树兴诉被告董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树兴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胜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树兴撤回对被告董胜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