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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树兴与董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树兴,董胜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陆树兴,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鹤池苑小区39幢403室。被告:董胜建,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富盛镇董溪村董家塔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树兴诉被告董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树兴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胜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树兴撤回对被告董胜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