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霍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与饶家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饶家兵,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霍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负责人:刘锐,该社主任。被告:饶家兵委托代理人(特别受权):何友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诉被告饶家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潭信用社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金本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