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吴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王××,吴甲,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320号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路。法定代表人:吴乙。被告:王××。被告:吴甲。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吴甲、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邓雪蓉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