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利华与吴作增、陈仁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利华,吴作增,陈仁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20号原告:郑利华,横峰街道祝家洋村2区71号。委托代理人:陈连君。被告:吴作增,坞根镇蒋山村372号。被告:陈仁连,。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利华与被告吴作增、陈仁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利华于200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利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3元,依法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郑利华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