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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凯丰百利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凯丰百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996号原告: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凤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立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桂萍,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法定代表人:彭晓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江东凯丰百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朝辉路17号(5-7)。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凯丰百利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53元,减半收取892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926.50元,由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孙美华人民陪审员  孙利瓦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