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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嵊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与楼××、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楼××,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嵊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楼××。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楼××、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楼××、王××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张革审判员徐峥代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