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顾柏达、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顾柏达,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935号原告: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40106-7)。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西湖桥村后岙。法定代表人:田志木,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新育。被告:顾柏达。被告: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永通国贸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陈斌,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燕华,系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柏达、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柏达、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柏达、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1,39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