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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顾柏达、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顾柏达,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935号原告: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40106-7)。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西湖桥村后岙。法定代表人:田志木,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新育。被告:顾柏达。被告: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永通国贸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陈斌,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燕华,系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柏达、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柏达、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柏达、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1,39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