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卓光林与何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光林,何福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441号原告卓光林,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莫干山镇高峰村田青坞40号。被告何福根,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三桥集镇中街头北街1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光林与被告何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光林于2009年7月16日以愿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光林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卓光林负担。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宣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