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德商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卓光林与何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光林,何福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441号原告卓光林,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莫干山镇高峰村田青坞40号。被告何福根,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三桥集镇中街头北街1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光林与被告何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光林于2009年7月16日以愿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光林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卓光林负担。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宣 艳 来源:百度“”